消防报警主机蓄电池的工作时长
消防报警主机都设有交流电源和备用电源,其交流电源采用消防电源,而备用电源通常采用消防报警主机自带的蓄电池。
关于消防报警主机蓄电池工作时长有什么要求,于是查了下规范,如下:
《火灾报警控制器》GB4717-2005/5.2.10.3 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h,其容量应可提供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h后,在下述条件下工作30min:
(1)控制器容量不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所有报警部位均处于报警状态;
(2)控制器容量超过10个报警部位时,十五分之一的报警部位(不少于10个报警部位,但不超过32个报警部位)处于报警状态。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2006/4.2 消防联动控制器/4.2.7.3 备用电源在放电至终止电压条件下,充电24 h,其容量应可提供消防联动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8 h后,在下述条件下工作30 min:
(1)总线式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输入/输出模块的数量不超过50个时,所有模块均处于动作状态,所连接的输入/输出模块数量超过50个时,20%的模块(但不少于50个)处于动作状态;
(2)多线式消防联动控制器所连接的负载的数量不超过50个时,所有负载均处于动作状态,所连接的负载数量超过50个时,20%的负载(但不少于50个)处于动作状态。
同时,消防联动控制器(即联动型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备用蓄电池还应满足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的应急工作时间不低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6806-2006/4.1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通用要求/4.1.3.7.3 蓄电池应能保证消防联动控制系统各类设备的应急工作时间不低于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这里所说的“应急工作时间”应该指的是《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中规定的火灾延续时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中规定的持续喷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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